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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北京4月10日訊 記者胡建輝國家發改委近日印發《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》,我國將大幅提高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權限、縮小核准範圍,對一般境外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。
 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,2004年10月,發改委發佈了《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“21號令”),將境外投資項目由審批制改為核准制,並明確了核准的具體範圍、內容和申報程序。近年來,我國企業“走出去”進入了加快發展的重要階段,2013年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流量已超千億美元,境外投資出現了許多新情況、新趨勢,對境外投資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。
  這位負責人說,《核准備案辦法》主要有三個變化。一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權限、縮小核准範圍,對一般境外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。根據《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(2013年本)》,境外投資項目不再區分資源類和非資源類,除涉及敏感國家或地區、敏感行業的項目外,將國家發改委核准權限由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3億美元、非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統一提到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,中方投資10億美元以下項目一律實行備案。
  二是簡化程序、明確時限。《核准備案辦法》明確對於需要國家發改委核准或由國家發改委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,地方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,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上報核准,不再要求地方企業按照縣、市、省層層申報。
  三是突出依法行政、明確責任、加強監管、維護秩序。在《核准備案辦法》中,新增加了第五章關於“法律責任”的相關內容。明確規定發改委工作人員如有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等違反規定程序和條件辦理項目核准、備案等行為的,依據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。
  這位負責人表示,《核准備案辦法》明確規定了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核准、備案的全流程辦理時限。其中,項目核准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(不包括委托評估時間),如由於項目的特殊、複雜或敏感等因素,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等。
  (原標題:境外投資10億美元以下一律備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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